校长信箱

发布时间: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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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理工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为了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事故及等级

 

第一条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干扰教学秩序、延误教学进程和影响教学质量等,均属于教学事故。教学事故依其影响程度分为教学违规、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四级。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类教学活动。

第三条 学校通过系(部)自查、教务处检查、校领导听课检查、专项调查反馈、师生举报以及其它途径进行教学检查发现教学事故。

 

第二章   课堂教学环节

 

第四条 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含5分钟)者为教学违规。

第五条 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六条 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第七条 未经申请批准手续而擅自请人代课者为严重教学事故,责任者为当事人双方。

第八条 授课不按课表规定的课程、时间、地点、班级进行,随意变动,造成教学秩序混乱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第九条 未履行批准手续而擅自停课、旷课或无故减少学时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第十条 不认真备课,致使教学出现明显失误,学生反映教学效果较差且经核实者为一般教学事故;拒绝整改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第十一条 上课时无本堂课教案、讲稿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十二条 不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达四分之一学时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第十三条 上课时随意离开课堂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第十四条 上课时有睡觉、看闲书、吃东西、抽烟等有违师德行为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第十五条 上课时携带的通讯工具发出声响者为教学违规;接打电话或回复信息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十六条 对学生进行体罚(包括罚站)为一般教学事故;因上述行为引起教学秩序混乱者为严重教学事故;因上述行为造成学生伤亡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第十七条 在教学中有违背国家宪法相关规定、散布分裂国家、宣扬迷信等言论或语言污秽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第三章   作业批改环节

 

第十八条 对学生的作业不收、不查、不记录少于10人次(含10人次)者为教学违规;超过10人次少于30人次(含30人次)为一般教学事故;超过30人次为严重教学事故。

第十九条 遗失学生作业本8人次以下(含8人次)者为教学违规;超过8人次少于15人次(含15人次)为一般教学事故;超过15人次为严重教学事故。

第二十条 批改作业不认真,有错误不予指出者为教学违规;因上述行为明显影响学生成绩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四章  考试、改卷环节

 

第二十一条 监考教师迟到,为严重教学事故。

第二十二条 在课程考试时,事先不按规定清场、安排考生座位者为教学违规;考试过程中不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混乱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第二十三条 监考教师擅自离开考场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十四条 监考教师发现学生有明显的作弊行为不制止者为严重教学事故;为舞弊学生进行庇护或说情或在考试过程中给个别学生的解题做暗示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或管理人员在考试前给学生暗示考试具体范围和考试题目或由于疏漏而泄露考题,造成不良影响者为严重教学事故;因上述行为导致重新考试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十六条 故意泄露考试内容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不认真清点试卷,收回时出现丢失试卷又未及时追回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第二十八条 不按规定评分阅卷,随意提分或压分或私自更改成绩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第二十九条 试卷未按规定保存,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三十条 出卷、改卷出错,分值在3分以内(含3分)者为教学违规;超过3分不超过8分(含8分)者为一般教学事故;超过8分不超过15分(含15分)者为严重教学事故;超过15分以上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第三十一条 不在规定时间内给出成绩或漏登学生成绩者为一般教学事故;因上述行为延误后续工作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第三十二条 同一门课程3年内出现重复试卷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第五章   教学管理环节

 

第三十三条 教师已事前请假,而管理部门未及时办理停调课手续,或已经办理手续,但未提前通知学生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三十四条 由于管理工作的疏漏,导致课堂安排冲突等现象发生,又未能及时处理贻误教学活动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第三十五条 课程表、调课通知单、考试安排表、监考通知单等未及时通知教师或学生而造成停课、停考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第三十六条 提供不符合实际的成绩单或学历证明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第三十七条 各种考试名单漏报、误报,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不良后果者为教学违规;因上述行为影响学生正常考试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第三十八条 未经系(部)和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教学计划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第三十九条 由于疏漏而错发学历证书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第四十条   未按有关教材管理规定进行教材选用、订购、供应,影响正常教学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第四十一条 教学检查人员发现教学违规行为不加以制止视同教学违规;发现教学事故不进行调查或汇报者为一般教学事故;故意隐瞒教学事故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第六章   实验及毕业论文(设计)环节

 

第四十二条 实验课前未预做实验或未做实验准备工作,实验过程中不认真巡视指导学生实验操作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实验课记录者为教学违规。

第四十四条 指导学生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不按教学大纲(指导书)要求,不按规定直接面对学生进行指导,对学生实习、设计(论文)不督促检查,不能及时解决学生学习中的问题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四十五条 在毕业论文指导过程中,没有按规定修改三稿及归档者为一般教学事故;因指导不认真造成学生抄袭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第四十六条 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连续两年重复同一题目者为一般教学事故;连续三年重复同一题目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第四十七条 实习带队时间内,三分之一时间未到实习现场指导学生者为严重教学事故;二分之一时间未到实习现场指导学生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第七章  其他环节

 

第四十八条 管理人员未能按规定时间开门,延误上课、实验、考试或其它教学活动3分钟以内(含3分钟)者为教学违规,超过3分钟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四十九条 教室灯具、门窗、桌椅或黑板等出现损坏影响正常上课、考试或实验等教学活动,管理人员3日内未申报修复者为教学违规;5日内者为一般教学事故;8日内者为严重教学事故;10日内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第五十条  由于指导人员错误指导或对学生要求不严或擅离岗位,导致学生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坏价值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为一般教学事故;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者为严重教学事故;价值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第五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研室或系(部)安排的教学任务,或因从事第二职业和社会活动妨碍正常教学安排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第五十二条 对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第五十三条 发生上述未列出的其他教学事故,根据情况酌情处理。

第五十四条 凡出现上述教学事故的主要或直接责任人,应立即实事求是地将事故向所在系(部)书面报告事故的原因和情况,并做出检查。系(部)应如实向教务处报告,故意隐瞒者按同等事故处理。

 

第八章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罚

 

第五十五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由教务处进行核实、认定、处理,并填写《教学事故认定通知单》发至当事人和所在系(部)。

第五十六条 凡出现教学事故者,教学事故均记入个人业务档案。

第五十七条 对发生教学违规者,给予书面批评教育。一学期内累计出现两次教学违规者,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十八条 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责任者,给予系(部)内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同时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三分之一。一学期内累计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十九条 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责任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当年不能被推荐为先进,当年不得申报晋升工资或职称,同时扣发一个月的岗位津贴。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并调离教学或管理岗位。

第六十条 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责任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两年不得申报晋升工资或职称,同时扣发三个月的岗位津贴。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重大教学事故者,给予辞退或解聘。

第六十一条 如造成学生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并视情况报人事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被查处人员如果对事故认定结果不服,应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察处或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受理单位应在接到申诉材料7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书面答复。被查处人员超出5个工作日未提出申诉者视为接受处理结果。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