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制度,明确九江理工职业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全面协调科学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第31号令)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担负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责,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遵循高等教育规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专员的监督与指导,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中介组织依法对学校的检查与评估,接受其他有关机关及教师、学生、社会的依法监督与评估。
第二章 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名称:九江理工职业学院,简称“九江理工”。
英文名称:JiuJiang Polytechnic Vocational College(缩写:JJPVC)
第五条 学校地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汇源路8号。
第六条 举办者:江西省维多生命科技有限公司,学校由公司投资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的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第七条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委任。
第三章 办学性质
第八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属非营利性教育公益性组织,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学校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主管部门为江西省教育厅,注册登记部门为江西省民政厅,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章 办学宗旨
第十条 主动适应江西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内涵质量建设,锐意改革,积极创新,努力提升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实现学校科学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五章 办学定位、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与形式
第十一条 办学定位:学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根本任务,以服务江西特别是九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性调整需要为宗旨,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立足九江,面向江西,服务社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与创新创业教育,凝练学科方向,形以工科为主干,管理、教育、经济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专业基本理论扎实、实践能力强,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富有团队精神与创新意识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努力建成一所规模适度、省内先进、全国有影响、特色鲜明的地方性应用型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十二条 办学规模: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稳步发展高职教育,逐步扩大高职教育规模,全日制在校生控制在6000人以内。
第十三条 办学层次与形式:学校以举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学历教育为主,包括三年制高职教育、五年一贯制高职教育,辅之以成人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全日制普通高职教育各专业修学年限为3-5年。
第六章 学科与专业设置
第十四条 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与创新创业教育,凝练学科方向,形成以工科为主干,管理、教育与经济等多专业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整合教育资源,夯实办学条件,保障各专业建设科学的发展,建设一批基础条件好、优势明显、需求突出、颇具发展潜力的专业群,以专业群对准产业群,把专业链转为产业链。
第七章 举办者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1.推举首届学校董事会组成人员;
2.了解学校的发展状况和财务状况;
3.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4.获得学校的人才和科学研究的优先支持;
5.获得学校文化建设与文化宣传的优先支持;
6.获得学校提供的有利于本企业发展的各类信息服务;
7.向学校提出教育、科研、文化、国际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理要求;
8.举办者变更和权益转让,必须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2.承担学校设立阶段的相关费用,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经费,并提供相关资源;
3.每年按时审定学校的办学预算,按预算需求履行后续注资义务;
4.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但不干预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
第八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七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九江理工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九江市直机关工委,在学校发挥政治纲领和监督保障作用。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其章程开展活动。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学校解决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党委书记(督导专员)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学校自觉接受其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 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三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四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监察处),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九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决策、党委监督和校长负责的内部管理体制。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形成“三力合一”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组成人员由举办者推选。董事会是学校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党委书记、校长、教职工代表与行业、企业等有关人员5-7人单数组成,其中1/3以上的成员应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经历。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其成员名单报省教育厅行政部门备案,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董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1.审定、修改、解释学校章程,审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2.审议董事会成员的变更,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并报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审定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办学经费预决算;筹措办学资金,对学校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4.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工资标准和劳保福利;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6.决定其他必须由董事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2.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代表学校或者授权校长签署相关文件;
3.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遇紧急情况,在符合学校利益的前提下,有直接对学校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
4.筹措学校办学经费,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1.董事会以召开会议的方式进行议事。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董事长或经1/3以上校董事会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必须由2/3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2.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部门应通知各位董事,说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如实向其通报会议有关情况。
3.董事会坚持一切从学校教育事业和发展需要的实际出发,集思广益,民主决策,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议事,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会议决议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的成员通过方可生效。通过方式一般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4.董事会会议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董事长签署下发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对校董事会负责,向校董事会和教代会报告工作。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经校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连任。
第三十二条 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1.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2.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制定学校规则制度等,并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3.提名副校长人选,并报董事会核准,根据学校规则制度聘任或者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励或处分,维护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
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对学校发展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6.依法享有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九江理工职业学院委员会及其基层组织,党委书记(督导专员)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学校自觉接受其监督与指导。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身心健康和智力发展的各项工作,提高青年学生思想政治觉悟和综合素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坚持人本管理与制度管理相结合,以人为本,推行国家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依法行使职权,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工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依法保障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职称评定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规划与计划,指导教学改革及教材、图书资料建设,评定教师职称资格,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等学术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对学校办学中签署的协议及校内制度的章程草案或规章制度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系二级管理体制,学校总体管理全校行政、招生就业、教学科研、学生管理、财务后勤、安全稳定等工作,并设置相关教学系部、科研及行政职能处室。
第十章 教师和职工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聘用教师和职工,明确岗位任职条件,公开公平招聘,并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受聘教师享有并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教职工工资制度和福利待遇标准,为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做到应保尽保,并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对受聘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定期对教职工进行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评定职称、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应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为学校建设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依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则制度的教职工,依法依规予以处分。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学校应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和综治委意见。
第十一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完成注册手续的学生,即取得本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享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定受教育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专职辅导员队伍、专兼职班主任队伍,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和日常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应依规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评定政策,应对家庭贫困学生和其他特殊学生给予必要的资助。
第四十六条 学校支持学生会和学生社团,按照各自章程,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校、系领导,积极开展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为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毕业后,学校积极推荐就业,鼓励创业,毕业生可依据双向选择的原则自主择业。
第十二章 教学科研
第四十九条 学校以教学为中心,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教学资源优先配置,努力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环境和学校氛围;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确定人才培养目标,编制人才培养方案,选用和编写教材及教辅材料;依法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确保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鼓励争先创优,促进学生自由而全面发展。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各委员会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不断加大教学改革,突出服务地方经济的教育特色,加强实验实训和实践教学环节,建设相应实验实训基地,努力培养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第五十二条 学校成立校、系二级教学管理与科研服务机构,支持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和决策咨询,参加学术团体,依法保障学术自由,规范有序开展广泛的文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是举办者出资、企业投入、国家资助、学费、社会捐赠等,截止2019年10月底,学校总资产2.1亿元。学校在存续期间,依法对举办者投入办学的资产、办学积累、国有资产和受赠的财产享有法人使用财产权。学校依法对所有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实施财务管理。学校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独立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每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预决算。学校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结构效益工资制,教职工工资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课时津贴、住校补贴、特殊补贴和效益工资等组成。效益工资按考核结论或学校奖励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政府部门收费管理规定。收取的学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经费支出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校明确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并配备会计、出纳,做到收支有据、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款相符。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制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对学校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本着对学校办学负责,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为个人和校外其他组织进行经济担保。
第十四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条 学校的变更
1.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财务清算后,由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3.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经校董事会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一条 学校的终止程序
1.因各类事由确认学校要终止,由校董事会表决通过,经举办者签字后,报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校董事会组织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
3.学校终止时,按下列顺序清偿财产:
(1)退还在受教育者学费;(2)支付所欠教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3)偿还其他债务;(4)剩余财产,由审批机关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资用。
4.学校在江西省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学校即为终止。
第十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社会和学校自身的发展实际予以修改,由学校组织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委员会修改。
第六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的,学校发展规划发生重大变更的,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报主管部门重新核准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后生效。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表决通过,董事会审定后,报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本章程属学校办学行为的根本性约束文件,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违背。学校制定其他管理规定、办法、细则等规章制度时,均应当以本章程为依据,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