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及奖励或资助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范围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 元。
二、评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参评学年无挂科记录,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均在班级排名30%以内。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但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三、评审原则及工作要求
1、国家励志奖学金要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品学兼优学生,坚持“同等贫困下学习成绩优先”的原则;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不做人情,不徇私舞弊,按文件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奖励以及追回奖励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受奖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励资金;
(3)受奖学生用国家励志助学金请客、高消费及其他非法用途。
3、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学部)提出申请,经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学院(学部)初审确定初评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校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校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品学兼优学生。
3.各学院(学部)要做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做好公示,并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学校设立专门投诉信箱及电话,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
资助管理中心电话:0792-2188656
4.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九江理工职业学院
202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