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档案馆
图书馆
发布时间:2020-05-19     浏览次数:3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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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简介

九江理工职业学院图书馆,总建筑面积1万平米,设有借阅部和采编技术部。本馆现有纸质藏书和电子图书资料50万余册,总阅览座位1000余席,功能完备,拥有多种现代化的服务手段。现可向全校师生提供图书借阅、报刊阅览、信息咨询、读者培训、学术研讨、会议讲座等多类型、多层次的服务。随着社会经济及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相信我馆会在今后提供更为完善优质的服务。

知识荟萃,书卷飘香!九江理工职业学院图书馆人竭诚为您服务!欢迎广大师生的到来!

 

入馆须知

1、我校教职工、学生须凭图书借阅卡入馆。

2、讲究文明礼貌,注意仪表着装。衣着不整者,如穿拖鞋、背心者谢绝入内。

3、保持馆内安静,禁止喧哗嬉闹,手机一律设置为关闭或振动,禁止在阅览室、自修室、书刊库等处接打手机。

4、保持环境卫生,严禁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特别是口香糖。

5、注意安全,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馆。

6、禁止携带食品进馆、禁止占座。

 7、进入书库和阅览室时,可将随身携带的书、包放入门口存物篮内,严禁携带书、包进入。

8、爱护馆舍建筑及各种家具设备等公共设施,损坏要按照规定进行赔偿,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和纪律处罚。

9、爱护各类文献,禁止污损。读者借阅书刊资料,须办理相关手续。

10、尊重馆内工作人员,使用文明用语,避免冲突。

11、遵守馆内各项规章制度。

 

图书馆借阅须知

(一) 本校教职工须持借书证或工作证、学生须持借书证或学生证入馆,校外人员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单位介绍信入馆。

(二) 讲究文明礼貌,培育和谐、优雅的借阅环境,遵守文明读者公约,争做文明读者。

《文明读者公约》

要衣着整洁:不穿背心、拖鞋入馆。

要讲究卫生:严禁吸烟,禁止携带食物进馆,不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特别是口香糖。

要举止文明:尊重工作人员,使用文明用语,不在馆内争吵、打闹。

要保持安静:禁止在馆内喧哗嬉闹,手机一律设置振动档,禁止在书刊库、阅览室、息室等处接打手机。

要珍惜时间:不在阅览室内占座位、闲聊、睡觉。

要爱护公物:严禁损坏馆舍建筑及各种家具设备等公共设施,禁止污损各类书刊资料。

要遵纪守法:不做违法之事,遵守馆内各项规章制度。

要自尊自爱:不做有碍人格和观瞻之事。

(三) 注意防火,保证安全,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馆,禁止随意触摸馆内消防设施。

(四) 未经办理外借手续的书刊资料,一律不得带出馆外。

(五) 读者须严格执行本馆规定,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证、罚款或交有关部门做相应处理。

欢迎读者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协助本馆做好工作。


书刊遗失、损坏赔偿须知

(一)遗失书刊赔偿

1.遗失书刊,按照书刊价格2倍赔偿,

2.遗失书刊又超期不办理手续的,既要赔偿也要收超期费。

(二)损坏书刊赔偿

1.撕页或拆装等。

若出现以上情况,视情况轻重,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均进行赔偿,具体规定如下:

(1)污损较轻或处理后能基本复原者,按书刊价10%赔偿。

(2)有损毁情况,尚不影响内容完整者,按书刊价20-50%赔偿折旧费。

(3)书刊损毁很严重,不能修复的应办理“遗失赔偿”手续,其被损毁书刊归赔偿者。

(4)污损或毁坏条形码者,每条赔偿人民币5元。

(5)     故意导致书刊内容残缺者,按窃书处理。

   (三)超期赔偿

所借图书超期按每册每天人民币0.1元赔偿。


图书馆自习室管理规则

为保证图书馆自习室的正常学习秩序,给大家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经图书馆研究决定,特拟定《图书馆自习场所管理规定》,自即日起实施。

1、设立自习室管理员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对自习场所进行全天候管理,管理人员有权按学校规定对自习场所进行管理,所有进馆读者都应服从管理。

2、严禁任何形式的占座行为,自习座位应随来随用,个人物品随身带走,管理员对占座物品随时清理,如有丢失责任自负。

3、凡暂时离开座位的读者,需在座位上留下纸条,写明真实的离开时间,超过半个小时按占座处理。

4、如有管理员未能及时发现清理被占座位,任何其他读者均有权使用,使用者可将占座物品移开或联系管理员清理。

5、自习室禁止大声喧哗,手机应调成静音或关机,严禁在自习室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6、保持好自习室的清洁卫生,禁止在室内就餐、吃零食;严禁在室内吸烟、随地吐痰,离开时请将座位上的垃圾进行清理,丢入垃圾桶内。

7、爱护自习室的公共设施,禁止将座椅随意搬动,严禁在桌面上涂抹、刻画,损坏物品照价赔偿。

8、注意消防安全,严禁在室内接驳电源,使用电水壶、暖手宝等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即作没收处理。不得擅自开关调整空调器设置。

9、进入自习室的读者应讲究文明礼仪,衣冠不整、穿拖鞋者谢绝入内。

10、对违反上述规定,不服从管理者,图书馆将记录在案,并给予口头批评教育,书面公开通报,对恶意占座且不服从管理者,将通告学生系部,由相关部门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予以


“中国图书分类法”基本大类


A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B哲学

C社会科学

D 政治、法律

E 军事

F 经济

G 文化、科学、教育、体育

H 语言、文字

I 文学

J 艺术

K 历史、地理

N 自然科学

O 数理科学和化学

P 天文学、地球科学

Q 生物科学

R 医药、卫生

S 农业科学

T 工业科学

U 交通运输

V 航空、航天

X 环境科学

Z 综合性图书



图书馆开放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30 (书库)

周一至周五:8:30—21:30(阅览室)

(11:30-12:00午餐时间闭馆)

周六:下午2:30—5:30(书库、阅览室)


全国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建设指南

全国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建设指南

Guid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 libraries in China

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高职高专工作组

2011年12月

前   言

高职高专院校是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合称,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图书馆是高职高专院校改革、建设与发展的三大支柱之一,担负着为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提供文献信息服务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国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全国高职高专院校建设的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全国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特制定《全国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建设指南》(以下简称《建设指南》)。

各高职高专院校应进一步加强本校图书馆的建设,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对高职高专院校执行《建设指南》的情况加强督查,推动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建设工作的发展和提升。

《建设指南》由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高职高专工作组负责解释。

1   编制目的

为加强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建设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优化高职高专院校办学条件,促进全国高职高专院校教育教学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提高,特制定本《建设指南》。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以《建设指南》为依据,对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各高职高专院校应按照《建设指南》的要求,对学校图书馆建设给予支持。

2   适用范围

《建设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高职院校和高等专科院校图书馆。

3   建设原则

3.1 规范性原则

规范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的建设工作,避免图书馆无序发展。

3.2 导向性原则

把握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的发展趋势,指引其健康发展。

3.3 实用性原则

力求内容简洁,指标清晰,重点突出,适应性强,易于操作。

3.4 服务性原则

对图书馆服务工作提出较高要求,以促进图书馆提供优质服务。

4 建设要求

4.1 目标与任务

4.1.1 目标

进一步规范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建设,指引图书馆发展方向,为图书馆建设与发展提供参考依据,提高图书馆资源建设质量、读者服务与管理水平,从整体上促进我国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的发展。

4.1.2 任务

图书馆应积极采用信息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为本校教学、科研与管理构建切实有效的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

主要任务包括:

1.建设满足学校教学科研需求且能适应需求变化的文献信息资源,并对其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负责组织和协调本校(院)的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工作,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共享。

2.做好流通阅览、资源推送和参考咨询工作,积极开发文献资源,提供文献信息保障服务。

3.开展信息素养教育,培养读者的信息意识,提高读者有效获取信息、准确评价信息、合理使用信息的能力。

4.开展各种形式的读者活动和读者满意度调查研究,加强图书馆与读者的交流。

5.积极参与文献信息保障体系建设,开展多方面的协作,实现资源共知、共建与共享。

6.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7.为行业和当地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文献信息服务。

4.2   管理体制

4.2.1 各图书馆应有明确的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和学校发展规划的定位与发展目标,具有与学校发展目标相一致的办馆理念和发展思路,有实现目标的措施与方法,有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4.2.2 图书馆是学校的二级单位,实行主管校(院)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根据实际情况可设副馆长或馆长助理1-2名。

4.2.3 图书馆馆长、副馆长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了解学校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目标,热爱图书馆事业,熟悉图书馆业务,有较高的理论与实践水平,擅长组织管理。馆长主持全馆工作,制订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并组织贯彻实施。副馆长或馆长助理协助馆长完成各项工作。

4.2.4 图书馆馆长应为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委员,参加文献信息资源工作有关的校(院)长办公会议。

4.3 组织机构

4.3.1 图书馆应从实际出发,以有利于科学管理和业务工作的开展为原则,确定本馆所属部(组)、室的设置,并明确各机构的相应职责。各部(组)、室主任(组长)一般应通过竞聘上岗的办法选拔,或由图书馆领导班子提名、学校相关部门任命。

4.3.2 高职高专院校应设立校(院)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以指导图书馆建设适应教学科研需要的文献资源和做好服务工作。委员会成员应由专业带头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主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图书馆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活动,由馆长向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汇报图书馆工作,听取委员对图书馆建设发展的意见与建议,研究图书馆建设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或改进措施。

4.3.3 规模大、院系较多或校园分散的高职高专院校,可设立分馆。分馆是总馆的分支机构,受总馆领导。对建有资料室的院校,图书馆应对院系资料室的工作给予指导及帮助,以利于实现全校文献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与共建共享。若条件许可,院系资料室应由图书馆统一管理。

4.4   队伍建设

4.4.1 图书馆应根据读者人数、资源数量、服务项目与开馆时间、设备设施维护需求、馆舍分布等因素适当配备工作人员。在校生人数超过1万人时,图书馆工作人员应不少于30人。

4.4.2 图书馆应有计划地引进、聘任具有图书情报或其他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学科结构与专业背景应满足图书馆建设和服务的需求。

4.4.3 图书馆工作人员学历、职称及年龄结构应合理。原则上大专以上学历比例应不低于50%,并随学校的发展逐步培养或引进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职称结构由高级、中级、初级组成,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应不低于50%;年龄结构应呈现合理梯度。

4.4.4 图书馆工作人员要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工作人员要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图书馆工作,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4.5 图书馆应为工作人员提供在职培训和进修学习机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馆员开展培训,以提高馆员的业务水平。

4.5   经费筹措

4.5.1 图书馆经费列入学校预算。经费包括运行费和专项经费。运行费主要包括家具、设备维护和办公费等。专项经费包括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设备设施购置费、软件升级及维护费、馆舍维修费等。图书馆的经费占学校教育事业经费的比例应符合教育部基本办学条件中的有关规定。

4.5.2 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应与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需要相适应,并根据学校的发展逐年增加。生均年购文献量应不低于教育部基本办学条件中的有关规定。

4.5.3 图书馆应积极争取各种形式的捐赠和资助,以扩大办馆经费来源。

4.5.4 图书馆经费由图书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按预算执行,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与学校的经费使用规定。

4.5.5 图书馆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向所在社区或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获得合理费用。

4.6 文献资源建设

4.6.1 建设策略

图书馆应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教学、科研及管理的需要,根据馆藏基础及地区或系统文献资源布局的统筹安排,制定图书馆馆藏资源的发展政策,建设科学合理的具有本校特色的馆藏体系。在文献采集中应兼顾纸质文献、数字文献和其它载体文献,兼顾文献载体和使用权的购买。使实体馆藏和虚拟馆藏能够协调发展,以保持重要文献和特色资源的完整性和连续性,重视收藏与本校重点专业相关的出版物和学术文献。图书馆还应注意文献采选方式的多样性,如出版物交换、呈缴、征集或接受捐赠、文献复制及其他方式。

4.6.2 纸质文献资源建设

图书馆采购纸质文献要着重考虑本校教学科研的现实需求,又要兼顾未来发展需求,兼顾书刊比例、新品种与馆藏比例。对馆藏建设工作要定期开展评估。

4.6.3 数字资源建设

图书馆要重视数字资源建设,其经费应占文献购置总经费的一定比例,并逐步提高。各图书馆要充分考虑到数字资源建设的总体数量与体系结构,综合考虑数字资源的价值、需求、类型和使用权的关系,加强重点数字资源的建设。还应认真考虑数字资源的许可证协议以及采购政策、数字资源的建设与共享等问题。

4.6.4专题特色文献资源建设

图书馆应依托本地区和学校特色学科专业的优势,结合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发展,根据教学科研的需求和专业建设发展的需要开展专题特色资源建设。长期积累以形成专题特色文献资源优势。

4.6.5 文献的加工与管理

图书馆必须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加工、组织和管理的标准化。对采集的文献信息资源应及时进行科学的加工整序,并尽快发布,提供使用。

数字资源的计量参照《高等学校图书馆数字资源计量指南》。

4.6.6 文献资源的共享及保存

图书馆应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要求,积极参与图书资源共建、共享工程,主动加入并积极参与各类文献信息资源保障共享体系的建设工作,促进区域内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的协同发展。

图书馆应积极参与全国或地区性集团采购,参与全国或地区性联合编目或目录数据库建设,为资源共建共享贡献力量。

图书馆应对各自的纸质文献及其他载体文献妥善保存管理,对特色文献、珍贵文献以及磁、光介质资料等实施重点保护和定期清点。对数据库进行周期性更新备份,保证数据与资源的一致性。

4.7 自动化、网络化及数字化建设

4.7.1 硬件建设

图书馆在自动化、网络化建设时,可采取自行配置或托管、租用等不同方式来获得满足各种不同功能需求的专用服务器、大容量存储设备、数据备份设备等的高性能、高可靠性、高安全性的信息环境,保障图书馆各种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同时有利于业务扩展的需要。

图书馆局域网连接校园网,出口带宽适应图书馆网络应用需求,并提供一定数量的信息节点或无线网络覆盖。

图书馆应为读者提供复印、打印和扫描等服务,并逐步实现自助服务。

4.7.2 系统软件

图书馆应选择高性能、高安全性和高可靠性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其它图书馆应用软件。图书馆应使用成熟的图书馆自动化集成管理系统,该系统应有完整的图书馆业务管理功能模块(采访、编目、流通、典藏)和协作采编功能模块(联合采购、联合编目等),还可提供联机目录检索(OPAC)和馆际互借等功能。

图书馆应高度重视图书馆网站建设,网站功能完备、内容实用,资源推介和信息服务等内容应及时更新,使之成为学校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的服务和宣传窗口。

4.7.3 资源数字化及资源整合

图书馆应积极推动本馆特色资源数字化,建立特色资源数据库;积极推动资源整合,建立统一检索平台,将不同类型、不同载体的资源整合于同一平台,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读者使用。

4.7.4 关注最新技术发展

  高职院校应跟踪云计算环境中云之所需的所有最新技术应用的发展动向,注重最新技术应用的案例积累。

4.8 环境建设

4.8.1 高职高专院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造独立专用的图书馆馆舍。馆舍建筑应充分考虑学校发展规模,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满足图书馆开展业务工作的要求,应具有可供调整的灵活性。生均建筑面积要达到教育部图书馆评估的相关标准。

4.8.2 高职高专院校应做好图书馆馆舍、设备维护与修缮工作,重视图书馆内外环境的建设。具有防火、防盗、防水等安全防护功能和措施,有照明、通风、防寒防潮等保障的良好条件,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与研究环境。

4.8.3 图书馆须提供充足的阅览座位,阅览座位与学生数比例应符合教育部基本办学条件中的有关规定。

4.8.4 图书馆是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地,是读者拓展知识的重要场所。图书馆文化是学校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图书馆布局与装饰应具有人文气息,温馨大方。

4.9   读者服务与评价

4.9.1 基本服务

图书馆应保障充足的服务时间,其中,书刊阅览服务时间每周应达到80小时以上;假期应保证一定的开放时间;网络资源的服务应做到每天24小时开放。图书馆开架借阅的书刊应占到文献资源总量的90% 以上。有条件的图书馆应逐步向社会读者开放。

4.9.2 借阅服务

图书馆应开展多层次多方式的读者服务,提高各种文献的利用率。兼顾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和其它载体文献的流通阅览,积极推广纸质文献开架借阅、电子资源上网服务。通过编制导读书目,举办读书报告会、书刊展评等多种方式进行阅读辅导。

4.9.3 参考咨询服务

1.图书馆应积极参加全国或地区性的图书馆协作组织,配备专人负责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为学校师生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2.图书馆应根据学校的网络条件,积极开展网上预约、催还和续借、网上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网上电子公告意见箱、网上信息资源导引、最新信息定题通告和虚拟参考咨询等网络服务。

3.图书馆应积极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讲座、专题辅导和知识展览等活动。向读者宣传介绍图书馆资源、服务、规章制度等,帮助读者查找图书馆资源,引导读者利用图书馆。

4.图书馆应根据各自学校的专业背景,结合学校的产学研项目,积极参与所在地的社区建设和经济建设活动,设置专人负责向社区或企业提供文献传递和信息咨询服务。

4.9.4 信息素养教育

图书馆应对读者开展信息素养教育。有条件的图书馆可建立信息素养教育专业教研室,开设信息素养教育课程,开展教学工作,多途径培养学生的信息素养与信息检索能力。

4.9.5 读者交流与活动

图书馆应指导读者协会、相关社团开展工作,引导学生读者参与图书馆管理,图书馆对其工作进行指导与帮助。

图书馆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通过读者座谈会、网络调查、实物信箱调查等方式获取读者对图书馆工作的评价,并对合理建议加以采纳、适时反馈。

图书馆应编印读者手册,开展新生入馆教育。

4.9.6 读者满意度评价

  图书馆要重视读者满意度的调查研究,读者满意度是考核图书馆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图书馆要定期对本馆的资源建设、管理、服务、人员素质、办馆条件等各方面进行读者满意度调查研究,不断完善自身管理工作,提高图书馆的服务水平。

4.10 科学管理与学术研究

4.10.1 规章制度

图书馆应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业务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职责,制定考核办法,并保证贯彻执行。图书馆管理制度还应具有人性化色彩,能够更好地被读者接受。

4.10.2 业务统计

图书馆应注重工作数量、效果的统计和积累,按照有关规范做好统计工作,并重视上报工作。图书馆要妥善做好各类统计数据、文件档案的整理和保存。

4.10.3 民主决策与管理

图书馆工作人员参与制订图书馆发展规划、规章制度,馆长要定期向工作人员传达与通报情况。人员聘任、年度考核、工作总结等要透明、公开,馆内重大决策实行民主决策与监督。

4.10.4 学术研究

图书馆应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申报各级各类研究课题,或参与和配合院系牵头的各级各类研究课题。图书馆还应营造浓郁的学术氛围,成为学校的学术交流中心。

图书馆应注重发挥学术研究成果对业务工作的指导和帮助作用,注重对有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

5 规范性引用文件

5.1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5.2 教高[2002]3号文件《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 2002.2.21

5.3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评估指标(征求意见稿)》,国家教育部高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2003.2.12

5.4 教发【2004】2号文件《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

5.5 《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2004.06

5.6 教发〔2000〕41号文件《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5.7 《全国示范性高职高专院校遴选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以下简称“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园文化和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应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其水平是学校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图书馆的主要职能是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图书馆应充分发挥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中的作用。

  第四条 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设全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体系,为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提供文献信息保障;

  (二)建立健全全校的文献信息服务体系,方便全校师生获取各类信息;

  (三)不断拓展和深化服务,积极参与学校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

  (四)积极参与各种资源共建共享,发挥信息资源优势和专业服务优势,为社会服务。

第二章 体制和机构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图书馆工作。图书馆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馆长负责制。学校在重大建设和发展事项的决策过程中,对于涉及文献信息保障方面的工作,应吸收图书馆馆长参与或听取其意见。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图书馆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图书馆内部组织机构和岗位,明确各组织机构和岗位的职责。

  第七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学校校区分布或学科分布设立相应的总图书馆、校区分馆、学科分馆和院(系、所)分馆(资料室),分馆(资料室)受总图书馆领导或业务指导,面向全校开放。

  第八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作为全校图书馆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学校主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图书馆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图书馆工作报告,讨论全校文献信息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反映师生的意见和要求,向学校和图书馆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章 工作人员

  第九条 图书馆工作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行业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条 图书馆设馆长一名、副馆长若干名。

  图书馆馆长应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担任,并应保持适当的稳定性。

  馆长主持全馆工作,组织制订和贯彻实施图书馆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计划、队伍建设方案及经费预算。副馆长协助馆长负责或分管相应工作。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发展目标、师生规模和图书馆的工作任务,确定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

  图书馆馆员包括专业馆员和辅助馆员,专业馆员的数量应不低于馆员总数的50%。专业馆员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层次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过图书馆学专业教育或系统培训。辅助馆员一般应具有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层次学历,具体聘用条件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和学校的人事管理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新聘用图书馆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按照规定执行。

  图书馆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岗位聘任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将图书馆专业馆员培养纳入学校的人才培养计划,重视培养高层次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鼓励图书馆工作人员通过在职学习和进修,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于在图书馆从事特种工作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图书馆工作特点,制定考核办法,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等依据。

第四章 经费、馆舍、设备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保证图书馆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所必需的经费和物质条件。

  图书馆应注重办馆效益,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

  高等学校应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积极向图书馆进行捐赠和资助。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要把图书馆的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并根据发展需要逐年增加。

  图书馆的经费包括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运行费和专项建设费。运行费主要包括设备设施维护费、办公费等。

  第十八条 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应与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相适应,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总量和纸质文献信息资源的年购置量应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全校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应由图书馆统筹协调、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建造独立专用的图书馆馆舍。馆舍应充分考虑学校发展规模,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满足图书馆的功能需求,节能环保,并具有空间调整的灵活性。

  馆舍建筑面积和馆内各类用房面积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标准。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有计划地为图书馆配备服务和办公所需的各种家具、设备和用品,重视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等现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做好图书馆馆舍、设备的维护维修,根据需要持续改善图书馆的服务设施,重视图书馆内外环境的美化绿化,落实防火、防水、防潮、防虫等防护措施。

第五章 文献信息资源建设

  第二十二条 图书馆应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以及馆藏基础和资源共建共享的要求,制订文献信息资源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图书馆在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中应统筹纸质资源、数字资源和其他载体资源;保持重要文献、特色资源的完整性与连续性;注重收藏本校以及与本校有关的各类型载体的教学、科研资料与成果;寻访和接受社会捐赠;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文献信息资源体系。

  第二十四条 图书馆应积极参与国内外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馆际协作,实现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图书馆应根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对采集的信息资源进行科学的加工整序,建立完善的信息检索系统。

  第二十六条 图书馆应合理组织馆藏纸质资源,便于用户获取和利用;应加强文献保护与修复,保证文献资源的长期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应注重建设数字信息资源管理和服务系统,参与校园信息化建设和学校学术资源的数字化工作,建立数字信息资源的长期保存机制,保障信息安全。

第六章 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图书馆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保护用户合法、平等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健全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益和用户满意度。

  第二十九条 图书馆在学校教学时间内开馆每周应不低于90小时,假期也应有必要的开放时间,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全天开放;网上资源的服务应做到全天24小时开放。

  第三十条 图书馆应不断提高文献服务水平,采用现代化技术改进服务方式,优化服务空间,注重用户体验,提高馆藏利用率和服务效率。

  图书馆应积极拓展信息服务领域,提供数字信息服务,嵌入教学和科研过程,开展学科化服务,根据需求积极探索开展新服务。

  第三十一条 图书馆应全面参与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第二课堂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图书馆应重视开展信息素质教育,采用现代教育技术,加强信息素质课程体系建设,完善和创新新生培训、专题讲座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十二条 图书馆应积极参与校园文化建设,积极采用新媒体,开展阅读推广等文化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图书馆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引导用户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爱护馆藏文献及设施设备,维护网络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条 图书馆应为学生提供社会实践的条件,设置学生参与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的岗位,支持与图书馆有关的学生社团和志愿者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图书馆应通过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等,为残障人士等特殊用户利用图书馆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条 图书馆应加强各馆之间以及与其他类型图书馆之间的协作,开展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联合参考咨询等共享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图书馆应在保证校内服务和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发挥资源和专业服务的优势,开展面向社会用户的服务。

第七章 管理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秉持改革与创新的理念,确定图书馆办馆宗旨。

  图书馆应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制订图书馆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推动图书馆严格遵循相关的专业标准,不断完善业务规范和考核办法,改进和优化业务管理。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应支持图书馆有计划地开展学术研究,组织和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发表研究成果。支持图书馆积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加入国际学术组织。

  图书馆应鼓励馆员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有条件的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立科研课题。

  第四十一条 图书馆应注重统计工作,如实填报各类统计数据,做好统计数据的保存和分析。

  第四十二条 图书馆应建立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制订管理规范,妥善收集、整理和保存文书档案资料。

  第四十三条 图书馆应重视馆藏文献等资产的管理,建立完整的资产账目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重视图书馆公共安全管理,采取多种防护措施,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护人身安全。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鼓励图书馆积极开展业务评估评价活动,不断提高办馆效益和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各高等学校可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学校的办学层次、学校性质、学科特点、学校规模、所在地区等具体因素,制订本校图书馆的工作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性专家组织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各类型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建设与服务方面具体规定,指导各类型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发展和评估评价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教高〔200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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