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理工职业学院
教职工住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的住房管理,优化住房资源配置,提高住房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住房的名称、权属
(一)教师公寓1栋、2栋、3栋.....,是学校为解决教职工住房所需,产权归属九江理工职业学院所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住房管理领导小组,由总务后勤处、党政办、人事处、财务处、保卫处、工会、学工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分管副校长任组长。教职工住房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务后勤处,办公室主任由总务后勤处处长担任。
第四条 教职工住房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全面规划和实施教职工住房的管理改革,研究与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审议住房管理的有关重大事项;
(二)负责制定教职工住房的分配方案;
(三)负责监督和检查教职工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查处教职工违规使用住房;
(五)负责办理教职工入住、退房手续;
(六)负责建立、健全教职工住房档案。
第三章 住房分配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学校行政人员、专职教师、班主任及教辅人员享有住房分配权,外聘教职工及其他临时性工作人员不享受住房分配权。
第六条 学校领导、特殊引进人才享有优先分配权;其他教职工按职务、职称、学历、校龄等条件分配。
第七条 学校领导、教授、博士、正处级和特殊引进人才原则上安排三居室;研究生、副教授、副处级、科级原则上安排二居室;讲师、助教、班主任、科级以下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原则上安排一间或合住一套。特殊情况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可根据学校房源情况适当调整。
第四章 住房保证金(押金)
第八条 学校教职工使用住房需交纳保证金(押金),具体标准为:
教师公寓是学校为解决教职工住房所需,暂定交纳保证金(押金)三居室3000元、二居室2000元、一间或合住500元,离职或退回住房时,无损坏退还保证金(押金);
每人每月另交纳房屋租赁费200元。
第五章 住房办理程序
第九条 教职工如需住房,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院室)领导签字,住房管理领导小组依据住房管理办法和学校住房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一)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务后勤处)出具入住通知单;
(二)凭入住通知单在学校财务处交纳保证金(押金);
(三)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务后勤处)凭保证金(押金)收据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进行房屋入住交接,现场清点财产,查验基础设施、水电气抄表清算。
第十条 教职工退回住房由本人持相关材料、证件在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务后勤处)办理。
(一)进行退房交接,现场清点财产,查验基础设施、水电气抄表清算,退还住房钥匙。
(二)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务后勤处)出具退房通知单,进行登记备案。
(三)凭退房通知单在学校财务处退回保证金(押金)。
第六章 住房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教职工住房由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排、调整、转让住房。
第十二条 住户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禁止乱搭乱建,严禁损坏消防、通信、水电气等设施。
第十三条 教职工住房的公共设施由学校负责维修。除此之外的修缮由住户自行修复,学校不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四条 教职工住宿期间发生的水电气费用及燃气初装费由住户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住户要爱护公共卫生,不得乱抛乱丢垃圾,乱堆乱放杂物,保持公共卫生的整洁,爱护周边绿化环境。 学校视情适时收取卫生清洁费。
第十六条 教职工如有以下违规行为,学校住房管理领导小组有权决定取消分配住房资格将直接收回住房。
(一)教职工离职或其他原因不在学校工作满6个月;
(二)擅自转让、出租、转借他人使用;
(三)未经允许私自改变房屋用途;
(四)在住房内从事非法活动;
(五)同一家庭拥有多套住房。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务后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