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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5-29     浏览次数: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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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理工职业学院

水电管理制度

 

为加强水电管理,协调水电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供用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水电供用程序,确保教学、科研及生活用水、用电正常。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我校校内水电的使用按照保证正常需要,堵塞漏洞,完善措施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条 对校外单位(人)校内有偿服务场所、教职工生活用水、用电应按实际使用情况收取费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水电管理领导小组,由总务处、院办、财务处、保卫处、教务处、学工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分管校长任组长,水电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总务后勤处处长担任。

第四条 水电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学校水电管理方面的重要管理规定;

(二)协调水电管理方面的各种关系;

(三)仲裁水电管理方面的纠纷;

(四)听取水电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汇报。

第五条 水电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总务后勤处等相关部门负责。

第六条 水电管理的日常工作及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及当地政府部门关于水电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

(二)建立健全水电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

(三)负责学校水电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

(四)负责学校计划用水、用电,节约用水、用电,安全用水、用电的管理;

(五)负责节水节电新能源、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六)负责学校供水供电系统新装、增容、变更项目的审批申报工作,参与水电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七)负责学校供水、供电和用水、用电的设施安全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全面监督与管理;

(八)负责各处室、院(部)水电用量及负荷进行监督与评估,并实行调整、调度;

(九)负责学校供水、供电系统收费计量仪表的技术管理(包括水电表的校验、调试等)和水电费的收缴工作;

(十)负责学校全年度用水、用电计划和水电管理的各种报表及核算工作,同时负责有关技术图纸、资料的建档和送存档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全校水电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三章 供水、供电的管理

第七条 供水、供电的主管责任部门为总务后勤处,要保证供水、供电的设施完好,使各类设施、设备运行达到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

第八条 总务后勤处水电科要本着安全、可靠、经济的原则,保证供水、供电质量。

第九条 每年因内部计划检修、全校性的停水、停电控制在最多二次,同时要尽量减少临时性停水、停电的次数,计划停水、停电必须提前通知用户,临时停水、停电尽可能提前通知,大面积的停水、停电达4小时以上,必须向校级领导汇报。

第十条 教学、科研、办公、公寓等用水、用电全部实行表计划管理,其指标依据平日用水、用电情况,结合办公性质、季节特点由总务后勤处综合考虑下达。

第十一条 原则上学校不向校外单位(人)转供水电,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但必须收取水、电及相关费用。已被学校批准认可的校内有偿服务场所,确保供水、供电,并加强管理,统一安装预付费智能水、电表。

第十二条 住户用水、用电必须安装水、电表,按量计价收费因工作而超标准用水、用电,超出部分应按章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总务后勤处要按期了解学校内各区域及用户的用水、用电情况,掌握其用水、用电容量、设备、用电负荷等,做好跟踪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电档案,为分配和调整供水、供电指标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在遇高峰用水、用电期间,总务后勤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水电用户实行时间控制。

第四章 节水节电

第十五条 各处室、院(部)在保证正常用水、用电的情况下,应尽量节约水电,总务后勤处负责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节约用水要做到“六不准”

(一)不准出现“长流水”现象;

(二)不准用自来水浇地灌溉;

(三)不准无盛器洗涮用水;

(四)不准在供水系统乱接乱拉;

(五)不准擅自开关进户以外的各种阀门;

(六)不准破坏用水设施。

第十七条 节约用电要做到“六不准”

(一)不准出现长明灯现象(门岗指定场所除外);

(二)不准在供电系统上乱接乱拉;

(三)不准私自拆卸、破坏公共场所的用电设施;

(四)不准私自更换、加大保险装置;

(五)不准内外勾结,协助用户偷电;

(六)不准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第十八条 各处室、院(部)工作人员要认真加强用水、用电管理,做好所辖范围的办公室、会议室、教室、阅览室、实验室、仓库、走廊、厕所等公共场所的电源开关、照明灯具、电源插座和水嘴、阀门、水箱等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发现故障和损坏应及时通知总务后勤处水电科维修。

第十九条  各处室、院(部)和各用户都要树立节水节电意识,认清节水、节电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找出本部门水耗电耗升降的原因,检查节水、节电措施的执行情况,挖掘节水、节电潜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各处室、院(部)使用的大功率设备,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经水电领导小组批准,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批准严禁在办公室、教室、图书馆等场所使用大功率设备。学生宿舍的供电设施只限于使用电脑、空调、照明等,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五章 水电收费标准和办法

第二十一条 校内教职工家庭住户、其他人员住户、学生核定标准外用水、用电均应收取水电费,暂为水每吨2.8元,电每度0.7元,遇供水、供电部门上下浮动根据情况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 校内有偿服务场所用水、用电均按九江市生活用水、用电价格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凡使用我校水电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均须按规定缴纳水、电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交、少交或缓交。

第二十四条 对水、电表损坏或丢失不报修的单位和个人,按以前最高用电量的2-10倍计收其水、电费。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交纳水、电费用户,当总务处作出停水、停电的决定,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户自行负责。

第六章 水、电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所有水电计量设施,均由总务后勤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凡使用我校水电的承包单位(人),必须经总务后勤处审批、备案安装水电表,水电表费用由用户负担。

第二十八条 任何水电用户不得擅自启封、拆卸、改装水电表,不得私自调整表内数字;不准表前接管、接线,不准以铜丝、铝线代替保险丝。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调整住房时,原住户要保持室内的水电设施完好无损,若有丢失和损坏,由原住户照价赔偿。

第七章 处罚与奖励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私自安装公用水电设施的,发现后立即拆除并追收水、电费,按用水、用电功率的10倍核算追收。私自拆卸、挪装、出租和损毁用水、用电设备的,根据损失程度追交设备价值2-5倍的罚款。造成断水、断电而影响我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的,根据情节给予处分直至开除。

第三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私自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者,除没收此电器外,每次收取电费300—1000元不等,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私拉电线和私装灯具,除令其拆除外,每处每次收交电费100—1000元不等,每处每次罚款100—1000元不等。

第三十三条 卡机房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收款不开票、私自给用户送免费水电等违规行为,每次按违规金额的5倍予以罚款,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直至开除。

第三十四条 以下情况视为窃水、窃电行为:

(一)擅自在供水、供电上或水、电表前端接用水、电的;

(二)私自启封、拆卸水、电表;

(三)用任何手段改动水、电表数字或使水、电表计量不准的;

(四)擅自将自己的水、电转供给其他用户,从中获利的。

第三十五条 具有窃水、窃电行为的,予以处罚。

(一)教职工由总务后勤处报学校予以开除,并按电器功率以24小时用量的2倍,收取6个月的水、电费。

(二)有偿服务场所(承包户)由总务后勤处落实停业整顿一个月,按电器功率以24小时用量的2倍,收取6个月的水、电费,并限期改正。

(三)水电工与用户相互勾结,内外窜通,具有窃水、窃电行为者,一律开除校藉,并处以10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六条 以下情况属于节水、节电予以奖励的行为:

(一)任何人举报水电用户有窃水、窃电行为的,查证属实,每项奖励50—1000元;

(二)任何人发现水、电滴、冒、漏、跑和长明灯现象,及时报告每项奖励20—100元;

(三)水电工避免重大浪费,应急处置有功者给予奖励200—500元;

(四)任何人发现破坏水电设施,避免水电浪费的奖励20—100元。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接到处罚通知(无论书面或口头通知)3天内必须交纳。逾期不交者每天按3‰收取滞纳金,停水停电。

第三十八条 对水电管理人员、举报人员无理取闹、打击报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要予以开除并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水电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责,大胆管理,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最大限度的减少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的发生。

第四十条 各处室、院(部)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师生员工节水、节电意识的教育,切实加强水电管理的领导,并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水电使用节水、节电细则和措施,真正把水电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总务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达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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